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25浏览次数:7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为基础、以支部为依托、以工会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各选举单位应严格按照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有大局观念,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以主人翁的精神,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善于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四)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认真完成好本职工作;

(五)无违法受到刑事处理的情况,近年来无违纪受到处分或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院纪院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三)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四)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第十四条  撤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

先写书面报告报送院工会,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离职、离退休,或因工作需

要调离学院的,即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相关部门为单位组建工会组,工会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所在工会组的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院和本部门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会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工会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院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岗位先进和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表彰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校园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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