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落实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职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承办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分工会主席担任,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2.对提案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3.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4.开展优秀提案评比。
5.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
6.其它有关提案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和提出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于职代会召开之前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提案由职代会代表提出,并须经五名以上正式代表签字附议。
第七条 提案内容要事实清楚,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并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所有提案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表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第十条 提案的审查
代表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根据提案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学校和职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等方面考虑,确定是否合格。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相同或类似提案可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问题;
2.表述内容不清晰,建议笼统,表述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3.不属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 提案的立案
1.审查合格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析研究,提出立案初步意见和如何落实的初步意见,报学校领导审阅。
2.学校对立案初步意见和如何落实的初步意见研究同意后,根据提案的内容明确负责的校领导。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校领导审批后的提案由校党政办分别送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承办部门或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的提案,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五条 凡是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作为建议或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到作为建议的提案后,于一个月内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六章提案的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须在2个月内对承办的提案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不能落实的明确答复。经校党委同意后,承办部门或单位将答复处理结果直接送提案人阅知。
第十七条 提案人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的格式对答复处理结果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七章提案的督办
第十九条 为推动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和答复进度,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章提案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统计和总结,及时向代表通报各部门办理提案的进展情况。并负责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职代会提案的质量,充分发挥职代会及其代表在促进我校改革、发展与建设中的作用,提案目录将列入工会网页,以供代表在撰写提案时能查看以往的提案情况,避免同一个问题反复提出。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